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华体会娱乐 网文字出口,现场图文直播。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4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今天的会议是这两个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3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3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先生,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先生,他们两位共同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请问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是什么?谢谢。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是经过两审通过的,去年12月份一审,今年6月份二审。水污染防治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各方面对此非常关注,大家对于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有高度共识。
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第二个问题,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经过这么多年的严格执法,应该说情况有所好转。从全国人大执法的情况看,农业、农村的水污染对水污染的贡献比较大,所以这次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
首先是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另外一个方面,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占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关于饮用水的保护问题。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应该说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从这几个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
请问胡厅长。从两年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在诉前程序办结的,请问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阶段积累了哪些经验,全面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诉前程序是否会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要发力点?谢谢。
根据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
从两年的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取得了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截止到2017年5月份,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共6952件,占全部公益案件的88%以上,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774件,除了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有935件外,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主动履行职责的4358件,占75%。也就是说,3/4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当中纠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法定的职责。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78件,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34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7件,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当中表现出了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回复更加及时、采纳率更高、实际效果更好的这种新变化,体现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确实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全面准确地做好调查核实,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打牢诉前程序的基础。二是要增强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实诉前程序的载体。三是注重对整改情况的跟进监督,保障诉前程序的效果。下一步,检察机关在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中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当然,对于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未履职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谢谢。
请问在河长制追责、究责方面是怎么看的?在这次修改中我们对罚款的数额有没有一些调整,本着什么样的原则?总体看下来,基本上还是在十万二十万以下,对公众的期待来说,数额并不是特别大。
首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你看到的条文罚款的幅度是十万到二十万,我不知道你看的是哪一条,我们现在对多类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幅度达到一百万。同时还有按日计罚制度。从环保法修改以来,我们一直都关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应该说通过几次修法,基本上解决了。
第一个问题,关于河长制的追责问题,这部法律没有规定。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到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你提到的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谢谢。
我们知道,推行排污许可制是环境保护的重点改革任务,请问本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有哪些相关规定?谢谢。
谢谢你关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中引入排污许可制度,这个制度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我想特别说,去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办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把排污许可证作为固定源排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这次修法落实了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精神,这次修改决定中有多处专门补充性规定,我想就主要问题列举一下进行交流。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主体范围,也就是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具体的包括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第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书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了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作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要求。第三,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做了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取得了许可证,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违证排污。同时,还规定了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任务,持证单位要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的平台联网,这些信息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无证排放的话可以罚到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同时还修改了其他的相关法律,特别是2014年修改了环保法,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如果无证排污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如果拒不停止的,可以除了行政罚款以外,还可以把企业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拘留。有行政的处罚、经济的罚款,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会发挥其重大的作用。谢谢。
我们看到,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在河北、天津等发现了多处污水渗坑,说明有污水排放。请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此类现象有何针对防治措施?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你提问的这个问题我们其实也关注到了相关的报道。环保部也联合河北、天津政府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应该说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这种行为作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当然,这些措施可能力度和威慑力还不够。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这种偷排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行政拘留。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一百万。当然,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谢谢。
我们知道,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的,我想知道,公益诉讼人更应该理解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还是理解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的身份?我们知道,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审判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我想知道,如果是原告的身份,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这角色之间的定位?谢谢。
提起公益诉讼和诉讼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两种不同的方式。因为检察机关按照宪法规定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两种职责都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产生的两种职能,在职能上应当说并不矛盾。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依法启动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违法的行政主体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当中承担的职责,但检察机关同时作为诉讼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这两项职责在两个诉讼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这两种检察职能的履行,最高检察院在两个诉讼监督规则当中对如何履行这两项职责也都分别作了规定。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在试点过程中,“两高”也针对这一不同于普通原告的身份分别制定了两个实施办法,经过试点实践证明,这两个实施办法也是切实可行的。这次修法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关程序的问题还需要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既要对诉讼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要尊重和服从法院的诉讼引导,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比如检察人员在发现庭审活动中法院有违法行为或者情形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不存在当庭对庭审进行影响的行为。谢谢。
这个问题提给环保部的别司长。我们看到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管理中的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防范监测数据造假作出哪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怎样解决大家都很关注的这个问题?谢谢。
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最近环保部一些执法中都发现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在2014年的环保法修改中也做了规定。不久前中央深改小组还专门通过了一个文件,就保障数据真实准确、提高监测数据真实性、提高监测质量做出明确要求。
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关注。要求所有的单位要履行自行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和环保部进行联网,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还有环保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数据出现明显异常,要及时进行核查。举一个例子,今年五月份西安法院受理一个案子,就是因为监测数据某几个点的数据发现了异常,极高极低,结果发现取样口被戴了“口罩”。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干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造假案件。所以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下要进行核查。
第二,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首先是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因为伪造监测数据的目的还是为了掩盖非法排污,这是严重违法,紧跟着是处罚的问题。这次修正案明确规定,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有行政的处罚,有刑事的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停产整顿,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谢谢。
请问胡厅长。我们关注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实施办法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范围是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我们注意到,在决定中明确了在食品药品安全也是在这个领域当中的,想请问您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范围扩大会带来怎样的改变,未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不是会进一步扩大?谢谢。
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扩大了食品药品安全,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一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比较突出,我想大家和我们一样都感同身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二是试点方案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在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共办理这类公益诉讼案件62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49件,起诉案件13件,从这些案件看,我们办理的虽然是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其中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仍然是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中不光是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企业提起诉讼,对承担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也十分必要。在试点过程中,部分华体会com 、专家学者也提出了意见,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第三个原因,是中央深改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进行监督,在高检院提请中央深改组审议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就提出了试点案件范围比较窄的问题,建议把非试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却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也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其中就提出将食品药品的问题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中央深改组在5月23日审议通过了这份报告,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谢谢。
请问童主任,现在我国存在很多跨省和跨界的江河湖泊,请问将河长制纳入修正案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要如何应用河长制对跨界江河湖泊进行治理?请问关于罚款部分有没有计划对进一步细化罚款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没有纳入河长制的问题。现在我们的水污染治理实际上还是以属地为主。当然,水是流动的,也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这个问题也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点问题。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至于河长制,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当然,如果每一个地方都把自己所负责的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自然水质也就好了。
关于对罚款作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大家可能也关注到,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罚款的幅度往往较大,如十万到一百万、五万到十万等。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处罚不公的现象。其实,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适应各个地区、各个领域、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作出细化。同时,现在设区的市已经有立法权,地方也可以根据国家立法,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细化。谢谢。
有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后就不能再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指控了,这样就会导致放纵犯罪。我的问题是,请问胡厅长您对这个看法是怎么看的?还有检察机关能不能同时对污染环境的问题进行刑事指控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谢谢。
前面的理解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是可以多措并举的,就像刚才讲到水污染的问题一样,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也可以进行组合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组织,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部分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等方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以污染环境行为为例,检察机关如果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资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可以探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因环境污染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理,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依然存在,或者没有得到弥补,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换句话说,这些职能并不是冲突的、排斥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而且可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谢谢。
在试点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反映,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还不是特别适应,可能会有打招呼或者施加压力的情况,不知道在试点的各个地区是不是普遍的?未来会不会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去规避?刚才的问题里面是不是未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这个问题您没有回答,希望您回答。谢谢。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为它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而且它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说它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它天然的具有很多的特殊性。尤其是像行政机关在这样一些新的制度中如何增强它对这项制度的理解确实也是有个过程,所以在实践中客观上存在着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有各式各样的顾虑,包括地方的党委和政府。比如会不会因为提起公益诉讼考核受到影响,或者会不会让自己觉得没有面子等等,这种情况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
但是从全国的范围内来看,由于这项公益诉讼制度是四中全会中央明确提出的,而且符合整个社会对保护公共利益的这样一种关切和需要,所以从整体上看,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还是支持的。尤其是从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应该说有的地方开展得很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取得了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以及行政机关各个方面的关心、支持与理解。所以,我想随着这次修法,从试点走向全国更广范围内的施行,认同、支持和理解会更加全面,检察机关会得到社会各方面更多的支持。
当然,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讲,我们也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的支持,这是我们工作的经验,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目标,希望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开展,使社会公众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现在确定了四个范围,把原来试点中的三个范围进行了扩展。修法当中加了个“等”,讨论过程中也有人提到是“等”内还是“等”外,但是我认为最主要的观点这应该是一种“等”外的理解。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损害的程度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相关的其他社会条件成熟的程度。胡卫列 总的来说,我认为会随着公益诉讼的推进,我们经验的积累、办案条件的进一步成熟会得到进一步拓展,当然也包括相关的法律条件、制度规范更加完备和充实。总而言之,检察机关最核心的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公益,最基本的出发点还是能够回应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群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一些行为的关切,围绕着大家所关切的热点问题和领域能够进一步有序、有条件地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更好的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谢谢。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